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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稅 | 警惕合同中的“包稅”條款,不要既扛稅費又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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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說稅 | 警惕合同中的“包稅”條款,不要既扛稅費又扛風險!
    更新時間:2021-10-15 15:07   已閱讀:2046次


    現行的法律法規并沒有對“合同包稅條款”作出直接表述,但在經濟交易中卻廣泛存在。通常是合同雙方約定經濟往來交易產生的稅費,全部由非法定納稅義務人一方承擔,例如股權轉讓或者房屋買賣合同中,買賣雙方約定全部稅費由買受人承擔。但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于合同約定的實際承擔納稅義務的一方,并未按照約定及時繳納稅款,而導致法定納稅義務人被稅務機關追繳稅款,繳納滯納金和罰款,并由此引發訴訟的法律風險。

    案例

    徐州**房地產有限公司的股東林某,將其公司股權全部轉讓給邳州市**利達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達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應由林某繳納的股權轉讓稅、費全部由利達公司承擔,并辦理了股權轉讓登記手續。而后邳州市稅務局對林某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林某補繳印花稅、個人所得稅、滯納金和罰款共計1000萬余元。利達公司和林某分別繳納了500余萬元。隨后,林某依據《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利達公司返還自己繳納的500萬元被拒,遂訴至法院。

    案件爭議焦點:一是《股權轉讓協議》中包稅條款是否有效;二是《股權轉讓協議》中“包稅條款”是否導致納稅義務轉移;三是協議約定稅款繳納者未繳納或延遲繳納產生的滯納金和罰款由誰承擔。

    案例分析

    1、《股權轉讓協議》中的包稅條款是否有效?

    《民法典》頒布實施后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幾種情形包括:(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2)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3)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4)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股權轉讓協議》中包稅條款明顯不屬于上述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的范疇,自然應判定為有效。

    此外,《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該條款明確了納稅人的義務,但并未禁止法定納稅義務人與合同相對人約定,由合同相對人或者第三人繳納稅款。法無禁止即可為,《稅收征收管理法》并未禁止在合同中約定繳納稅款行為,那么合同中有關稅費負擔的約定應屬合法有效。

    2.《股權轉讓協議》中“包稅條款”是否導致納稅義務轉移?

    本案中,稅務機關向納稅義務人林某下達了《稅務處理決定書》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其補繳稅款、滯納金、罰款,而不是依據《股權轉讓協議》要求利達公司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依據的是《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基于稅收法定原則,合同雙方對稅收負擔的約定,并不能導致納稅義務的轉移,對稅務機關而言納稅主體依然是法定的納稅義務人,而不是合同中約定的稅負承擔人。且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雙方對于納稅義務承擔的約定,只對雙方有效,并不能對抗合同外第三方稅務機關。因此,即便是有包稅條款約定轉移稅收負擔,但稅務機關依然會向法定納稅人征收稅款。法定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要求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后,可以根據合同約定,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另一方返還支付的費用。

    3.協議約定稅款繳納者未繳納或延遲繳納產生的滯納金和罰款由誰承擔?

    一般情況下,合同或者協議約定了交易過程中稅款的繳納,并未明確約定因稅款遲延繳納而產生的滯納金和罰款由誰負擔,極易引起爭議。根據司法判例及交易慣例,對于罰款及滯納金導致交易總成本增加的負擔,一般由合同中約定稅款實際繳納者承擔。但如果法定納稅義務人對稅負成本增加有過錯的,應由法定納稅義務人承擔。交易雙方對導致稅費總成本增加都有過錯的,依據過錯程度按比例承擔罰款和滯納金。

    建議

    在大數據共享的背景下,稅務局管控愈發嚴格,企業稅務合規難度進一步加大,對稅務合規及風險管理的客觀需求更加迫切,企業的稅務安全的重要性愈加突顯。因此,在交易過程中應對有關稅收的條款嚴格把關,與交易主體發生納稅爭議時,及時補繳稅款及滯納金,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刑事責任的承擔,事后可通過司法途徑另行起訴追償。


    文章轉自財合稅,侵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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