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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100萬以下改按5%了?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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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100萬以下改按5%了?
    更新時間:2023-03-23 10:11   已閱讀:861次


    這兩天好多小伙伴咨詢,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改為100萬以下按照5%了嗎?現在好多人說,下面這個圖片是真的假的?

    是真是假,跟著一起看看吧!

    小微企業所得額100萬以內改為5%稅率?
    這兩天也在朋友圈或者交流群看到這個截圖了,

    看到的時候,還以為新政策真的出來了,第一時間趕緊登上國家稅務總局系統查詢確認。

    通過國家稅務總局確認,沒找到最新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及解讀,那可能是個別省市稅局提前發布了,于是查詢了國家稅務總局深圳電子稅局

    通過查詢深圳市的,也沒找到相關政策,剛發文章之前,我又給12366人工核實了一下,還是說等公告出來,那我們先來回顧一下企業所得稅相關政策:
    1、25%基本稅率基本稅率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

    2、適用20%稅率小型微利企業

    由圖中可以看出:
    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以下的政策已到期,如果稅收優惠政策不延續,就只能按20%計算企業所得稅,但是100萬到300萬部分政策依然有效,還可以減按25%計算企業所得稅。
    這樣就會出現所得額和稅額倒置的現象,不符合稅收量能負擔的原則。
    稅收量能負擔原則認為,稅收的征納應在實質上實現稅收負擔在全體納稅人之間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納稅人按照其實質納稅能力負擔其應繳納的稅收額度。
    因此,2023年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還是會出臺優惠政策,至于實際稅負是2.5%或者5%,都有可能。至于上面的某個電子稅務局彈出100萬以下按5%執行,目前還是沒有相關政策文件作為支撐,大家還是以新政策文件出臺為準。

    46項2023年繼續執行的稅收優惠

    一、增值稅
    (一)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要點】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二)小規模納稅人減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要點】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三)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
    【政策要點】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政策依據】
    《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四)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
    【政策要點】
    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4 號)
    (五)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相關
    【政策要點】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2.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4 號)
    (六)邊銷茶免征增值稅政策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邊銷茶生產企業銷售自產的邊銷茶及經銷企業銷售的邊銷茶免征增值稅。本公告所稱邊銷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紅茶末、綠茶為主要原料,經過發酵、蒸制、加壓或者壓碎、炒制,專門銷往邊疆少數民族地區的緊壓茶。
    【政策依據】
    《關于繼續執行邊銷茶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
    (七)特定企業間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養老機構免征增值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0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八)金融機構特定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 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九)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動漫軟件出口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經營公租房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對公租房免征房產稅;對經營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稅。公租房經營管理單位應單獨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稅、房產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公共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1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一)取得符合條件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對飲水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向農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來水銷售收入,免征增值。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稅收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6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二)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對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免征生產環節和流通環節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三)供熱企業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供熱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免征增值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38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十四)宣傳文化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科普單位的門票收入,以及縣級及以上黨政部門和科協開展科普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0號)
    (十五)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對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征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扶貧貨物捐贈免征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55號)
    《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十六)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
    (十七)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
    【政策要點】
    1.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2.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延長執行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稅〔2019〕22號(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二、進出口增值稅
    (一)衛生健康委委托進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對衛生健康委委托進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藥物,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2021~2030年抗艾滋病病毒藥物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13號)
    (二)“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公眾開放的科技館、自然博物館、天文館(站、臺)、氣象臺(站)、地震臺(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機構所屬對外開放的科普基地,進口以下商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1.為從境外購買自用科普影視作品播映權而進口的拷貝、工作帶、硬盤,以及以其他形式進口自用的承載科普影視作品的拷貝、工作帶、硬盤;
    2.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自用科普儀器設備、科普展品、科普專用軟件等科普用品。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普事業發展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6號)
    (三)“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相關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3號)
    (四)“十四五”種子種源進口免征增值稅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符合《進口種子種源免征增值稅商品清單》的進口種子種源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十四五”種子種源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21〕29號)
    二、企業所得稅
    (一)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政策要點】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二)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
    【政策要點】
    對符合條件的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關于從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生態環境部公告2019年第6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三)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對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的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關于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企業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14號)
    (四)廣宣費支出稅前扣除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有關事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43號)
    (五)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取得的債券利息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海關總署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境外機構投資境內債券市場企業所得稅、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4號)
    (六)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延續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20年第23號)
    (七)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相關
    【政策要點】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2.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4 號)
    (八)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
    【政策要點】
    1.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2.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稅〔2019〕22號(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九)扶貧捐贈支出據實扣除
    【政策要點】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于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關于企業扶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國務院扶貧辦公告2019年第49號)
    《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四、個人所得稅
    (一)疫情防控
    【政策要點】
    對參加疫情防治工作的醫務人員和防疫工作者按規定取得的臨時性工作補助和獎金,單位發給個人用于預防新冠肺炎的藥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務,免征個人所得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二)全年一次性獎金
    【政策要點】
    對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所附按月換算后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三)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
    【政策要點】
    對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且需要匯算清繳補稅的,或者年度匯算清繳補稅金額不超過400元的,居民個人可免于辦理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關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涉及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9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四)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單獨計稅
    【政策要點】
    居民個人取得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等股權激勵(以下簡稱股權激勵),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四條、《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的相關條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當年綜合所得,全額單獨適用綜合所得稅率表,計算納稅。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年一次性獎金等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
    (五)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
    【政策要點】
    對內地個人投資者通過滬港通、深港通投資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和通過基金互認買賣香港基金份額取得的轉讓差價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繼續執行。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關于繼續執行滬港、深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和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93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2號)
    (六)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政策要點】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2.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4 號)
    (七)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
    【政策要點】
    1.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2.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稅〔2019〕22號(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八)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
    【政策要點】
    對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選擇按相關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外籍個人津補貼等有關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3號)
    五、其他稅費
    (一)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要點】
    對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包括自有和承租)專門用于經營農產品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同時經營其他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和農貿市場使用的房產、土地,按其他產品與農產品交易場地面積的比例確定征免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2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二)高校學生公寓印花稅、房產稅
    【政策要點】
    對高校學生公寓免征房產稅。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征印花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高校學生公寓房產稅 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4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三)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
    【政策要點】
    對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0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政策實施期限的通知》(財稅〔2018〕144號)
    (四)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
    【政策要點】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業按有關規定整體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對改制前的企業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稱房地產)轉移、變更到改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按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單位、個人在改制重組時以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對其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被投資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
    (五)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
    【政策要點】
    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六)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眾創空間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要點】
    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 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 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4 號)
    (七)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
    【政策要點】
    1.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
    2.企業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據】
    《財政部 稅務總局 退役軍人部關于進一步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1號)
    《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 4 號)
    (八)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就業創業
    【政策要點】
    1.建檔立卡貧困人口、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2.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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