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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個新政!國家稅務總局最新政策解讀來了!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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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個新政!國家稅務總局最新政策解讀來了!
    更新時間:2023-04-05 09:04   已閱讀:882次


    前兩天小編根據24號兩會公布內容“減征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不超過100萬元部分減稅政策延續”,誤認為是小型微利企業100萬2.5%政策延續了,趕緊及時通知小伙伴們,這不,27號,國家稅務總局及稅政司連發幾個重磅文件,看到文件后,小編頓時蒙了,小型微利100萬以下變成5%了,目前總的來說,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300萬以下統一5%。剛剛,國家稅務總局也公布了最新享受政策解讀及更多優惠,趕緊跟著小編一起看看吧!

    小型微利企業、個體戶
    優惠政策延長至2024年底!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同時落實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延續。

    劃重點:

    以下政策延長至2024年12月31日:

    1、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實際稅率5%;

    2、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個稅。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進一步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二、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三、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四、個體工商戶需將按上述方法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五、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2024年12月31日終止執行。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23年3月26日

    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享受優惠的政策解讀!

    剛剛,國家稅務總局同時又發布了,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享受優惠的政策解讀!

    為落實好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制發《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和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所得稅優惠政策進行優化。為確保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到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稅務總局制發《公告》,對有關征管問題進行明確。

    二、稅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什么?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財政部、稅務總局規定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居民企業。目前,居民企業可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相關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今后如調整政策,從其規定。

    三、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如何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現行企業所得稅實行法人稅制,企業應以法人為主體,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先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再依據各指標的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四、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辦理程序?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即可便捷享受優惠政策,無需其他手續。小型微利企業應準確填報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等基礎信息,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后,信息系統將利用相關數據,為小型微利企業智能預填優惠項目、自動計算減免稅額。

    五、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企業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首先,判斷是否符合條件。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即可享受優惠政策。資產總額、從業人數、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其中,資產總額、從業人數指標按照政策標準中“全年季度平均值”的計算公式,計算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季度平均值。其次,按照政策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今后如調整政策,從其規定,計算方法以此類推。示例如下:

    例:A企業2022年成立,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2023年1季度季初、季末的從業人數分別為120人、200人,1季度季初、季末的資產總額分別為2000萬元、4000萬元,1季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為90萬元。

    解析:2023年1季度,A企業“從業人數”的季度平均值為160人,“資產總額”的季度平均值為3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為90萬元。符合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的判斷標準: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資產總額季度平均值不超過5000萬元、從業人數季度平均值不超過300人、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規定,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因此,A企業1季度的應納稅額為:90×25%×20%=4.5(萬元)。

    六、《公告》的實施時間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2022年第5號)同時廢止。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的規定,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為什么要制發《公告》?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聯合下發《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號),將個體工商戶減半征稅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下簡稱減半政策)延期到2024年12月31日。為及時明確政策執行口徑,確保減稅政策落實到位,個體工商戶應享盡享,我們制發了此項《公告》。

    二、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范圍是什么?

    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減半政策。

    三、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程序是怎樣的?

    個體工商戶在預繳和匯算清繳個人所得稅時均可享受減半政策,享受政策時無需進行備案,通過填寫個人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和減免稅事項報告表相關欄次,即可享受。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將自動為其提供申報表和報告表中該項政策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四、取得多處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納稅人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的,應當選擇向其中一處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匯總申報。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舉例如下:

    【例1】納稅人張某同時經營個體工商戶A和個體工商戶B,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80萬元和50萬元,那么張某在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可以享受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政策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

    五、減免稅額怎么計算?

    為了讓納稅人準確享受稅收政策,《公告》規定了減免稅額的計算公式: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舉例說明如下:

    【例2】納稅人李某經營個體工商戶C,年應納稅所得額為80000元(適用稅率10%,速算扣除數1500),同時可以享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2000元,那么李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80000×10%-1500)-2000]×(1-50%)=2250元。

    【例3】納稅人吳某經營個體工商戶D,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200000元(適用稅率35%,速算扣除數65500),同時可以享受殘疾人政策減免稅額6000元,那么吳某該項政策的減免稅額=[(1000000×35%-65500)-6000×1000000÷1200000]×(1-50%)=139750元。

    實際上,這一計算規則我們已經內嵌到電子稅務局信息系統中,稅務機關將為納稅人提供申報表和報告表預填服務,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準確、如實填報經營情況數據,系統可自動計算減免稅金額。

    六、個體工商戶今年經營所得已繳稅款的,還能享受優惠政策嗎?

    為向納稅人最大程度釋放減稅紅利,個體工商戶今年經營所得已經繳納稅款的,也能享受稅收優惠。具體辦法是,2023年1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個體工商戶已經繳納當年經營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可自動抵減以后月份的稅款,當年抵減不完的可在匯算清繳時辦理退稅;也可直接申請退還應減免的稅款。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統一提高至100%

    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號

    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更好地支持科技創新,現就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100%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200%在稅前攤銷。 

    二、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等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三、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3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進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大支持科技創新稅前扣除力度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28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減免征至2027年底!

    關于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8號

    為促進小微企業發展,進一步減輕用人單位負擔,現就延續實施《財政部關于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財政部公告2019年第98號)相關優惠政策公告如下: 

    一、延續實施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分檔減繳政策。其中: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達到1%(含)以上,但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5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在1%以下的,按規定應繳費額的90%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二、在職職工人數在30人(含)以下的企業,繼續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三、本公告執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對符合本公告規定減免條件但繳費人已繳費的,可按規定辦理退費。

    減半征收物流企業大宗商品
    倉儲用地土地稅政策

    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公告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

    為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現將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對物流企業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本公告所稱物流企業,是指至少從事倉儲或運輸一種經營業務,為工農業生產、流通、進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倉儲、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務,實行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并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為物流、倉儲或運輸的專業物流企業。

    本公告所稱大宗商品倉儲設施,是指同一倉儲設施占地面積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儲存糧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類、水產品、化肥、農藥、種子、飼料等農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煤炭、焦炭、礦砂、非金屬礦產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膠、紙漿及紙制品、鋼材、水泥、有色金屬、建材、塑料、紡織原料等礦產品和工業原材料的倉儲設施。
    本公告所稱倉儲設施用地,包括倉庫庫區內的各類倉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貨場、曬場(堆場)、罩棚等儲存設施和鐵路專用線、碼頭、道路、裝卸搬運區域等物流作業配套設施的用地。
    三、物流企業的辦公、生活區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倉儲的土地,不屬于本公告規定的減稅范圍,應按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本公告印發之日前已繳納的應予減征的稅款,在納稅人以后應繳稅款中抵減或者予以退還。
    五、納稅人享受本公告規定的減稅政策,應按規定進行減免稅申報,并將不動產權屬證明、土地用途證明、租賃協議等資料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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