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用個人賬戶交易的10個風險點!必須警惕!
風險一
個人卡交易,體現了企業資金管理混亂,收付款流程和財務制度不完善,再就是企業內部控制不健全,給外部投資者、政府部門以及上下游等留下不好的印象等。
風險二
個人卡交易,會影響企業IPO和上市。
如果企業走IPO的路,那么個人卡的審核,就會上升到一個質的層面。比如大量用個人卡發放工資、收付貨款等,都會影響企業IPO,難以有效保證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可靠性。
風險三
通過個人收款付款,就會造成企業三流不一致。容易產生“虛開發票”的涉稅風險。“三流一致”也是判斷財務是否正規的重要標準。
風險四
用個人戶長期收取款項,會導致公私財產不分,如果企業出現資不抵債,股東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用個人資產償還公司債務。特別是一人有限公司。
一人有限公司雖然承擔有限責任,但是你要證明自己的財產和企業的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否則還是要承擔無限責任的。
1、賬目規范,嚴格按照會計制度和準則處理;
2、依法納稅,特別是工資和分紅給股東的錢必須扣稅;
3、股東從公司報銷的每一筆錢必須與經營有關并且符合財務制度;
4、每年請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內部審計,出具審計報告。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對一人公司進行了特別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風險五
個人卡交易,有可能會涉及挪用資金、職務侵占等責任。
政策依據:
1、職務侵占罪(刑法第271條),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2、挪用資金罪,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風險六
個人卡的存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第一百七十一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可以自主選擇一家商業銀行的營業場所開立一個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基本賬戶,不得開立兩個以上基本賬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單位的資金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風險七
個人卡的存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第三條:開戶單位之間的經濟往來,除按本條例規定的范圍可以使用現金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2)《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第三十條: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
風險八
個人賬戶頻繁交易或大額交易,會被銀行列入重點監控對象,排除是否有不正規的交易、是否存在洗錢的可能。
風險九
個人卡交易存在商業賄賂的法律風險。
政策依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下列單位或者個人,以謀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
(一)交易相對方的工作人員;
(二)受交易相對方委托辦理相關事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三)利用職權或者影響力影響交易的單位或者個人。
經營者在交易活動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經營者向交易相對方支付折扣、向中間人支付傭金的,應當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也應當如實入賬。
風險十
個人賬戶交易在稅務上的風險非常之大。
比如:如果企業把公戶直接轉給股東私戶后長時間不收回,稅務機關可視為分紅需交納20%個人所得稅。
比如:個人卡資金往來容易讓稅局認為你隱匿收入、偷逃稅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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